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09

山西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山西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山西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宗旨在于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有理论支撑和应用价值的对策思路和政策建议。课题以研究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为导向,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三条 充分发挥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办公室高端智库平台优势,凝聚社会智力资源,培育发掘高水平决策咨询研究人才,研究形成高质量精品成果,努力打造有影响力的决策咨询课题研究品牌。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 课题年度选题目录由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办公室根据决策需要,提出初步选题意向,经省领导审定后,通过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除重大委托项目外,课题面向社会实行开放式合作研究。凡是有意承担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的单位,均可在指定时间内向课题组织管理单位申报开展研究。 

  第六条 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办公室根据课题申报情况,组织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并报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会议最终确定课题承接人。课题的立项情况及时在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官网公布。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七条 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办公室为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的组织管理单位。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课题具体管理工作,对课题申报、评审、结题、成果等资料统一归档,课题开题咨询、中期评估、结题评审等管理所需经费从课题专项预算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预留支出。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承接人应及时与课题组织管理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合同,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实施计划,接受开题咨询。研究中期提交中间研究成果并接受中期评估。 

  第九条 课题结项时,课题承接人应在指定时间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同时提交课题立项后形成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结项成果:符合刊发要求的政策建议文本;标注课题来源与课题直接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的与本课题直接相关的理论文章;已获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山西省直及以上部门决策吸收采纳与本课题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除第一种情形外,选择其它三种方式结题的,应事先向课题组织管理单位申请备案。 

  结项成果经课题管理单位组织认定同意结题后,承接人应及时履行课题结题程序。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条 课题实行课题承担单位和主持人成果质量负责制,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第十一条 课题结项后,以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刊形式报送并获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优秀成果、以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在学术期刊C刊或省级以上(含)党报党刊发表的优秀成果,可按照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精品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凡接受本《办法》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权益均归课题组织管理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课题承接人需保证所提交成果是符合学术道德要求、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交不合格成果,或者私自将研究成果通过其他渠道报送(向他人公开)的,课题承接单位和承接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不能获得经费资助,已经拨付经费的,应当追回。情节严重的,纳入课题申报黑名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经费由课题组织管理单位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内拨付,根据每年重大课题数量、难易程度和课题经费预算确定每个课题的经费总额。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按照以下情况拨付课题承接人所在单位:资助经费在三万元以上的,按课题立项后60%、结题后40%分两次拨付;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课题承接人未按要求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获通过的,缓拨或减拨课题经费。课题承接人自行中止研究、未完成研究任务被撤项的,停拨课题经费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课题承接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按照政策允许的范围和比例支出课题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提升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课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